
1. 根據中國《民法典》和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相關規定,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自父母年滿60周歲起開始履行。60周歲是我國法定的老年人年齡起點,也是大多數勞動者退休的年齡界限。當父母達到這一年齡,且因年老、疾病等原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,成年子女應當依法承擔贍養責任,包括經濟供養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。
2. 贍養費的支付并非必須等到父母滿60周歲。如果父母未滿60歲但因喪失勞動能力、無生活來源或患有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,子女也應當提前履行贍養義務。法律強調的是“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”這一實質條件,而非單純以年齡為唯一標準。因此,具體是否需要支付贍養費,應結合父母的實際健康狀況和經濟能力綜合判斷。
3. 贍養費的具體數額沒有全國統一標準,通常由父母實際需求、子女經濟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。法院在判決時會參考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、父母的基本醫療和生活開支,以及子女的收入情況。多個子女的,一般按比例分擔,但也可根據各自經濟狀況靈活調整,確保父母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。
4. 需要注意的是,贍養不僅是法律義務,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。子女應主動關心父母的生活狀況,及時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和生活照料。如因贍養問題發生糾紛,可先通過家庭協商或居委會、村委會調解解決;調解不成的,父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





